某家电商场2012年8月向某空调生产企业订购一批空调,并预付30%货款,2012年9月空调生产企业向家电商场发出空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空调到...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家电商场2012年8月向某空调生产企业订购一批空调,并预付30%货款,2012年9月空调生产企业向家电商场发出空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空调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导致家电商场错过空调销售旺季,家电商场要求以原协议价格九折购进,并在协商达成一致前未支付剩余的货款,同时空调生产企业也扣留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批空调到货后,家电商场分别于9-12月陆续全部出售,并以合同约定价暂估空调的进货成本进行结转。   2013年8月,空调生产企业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考虑到家电商场已占用资金近一年,双方同意以原合同价购进这批空调,当月家电商场向空调生产企业支付购进空调余款,空调生产企业将原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递交给家电商场。   问题:家电商场2013年8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 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家电商场2013年8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属于上述客观原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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