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四人共同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赵某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赵某非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赵、钱、孙、李四人共同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赵某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赵某非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100万元的债务,企业财产只有40万元。对于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赵、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C.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不承担责任 D.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B: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C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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