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5月,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E、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和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 ACD
解析 (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选项BE: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合伙企业法》并未赋予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3)选项C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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