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4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9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5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4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9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决定。2010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2012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工商局的行为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B、工商局2009年7月、2010年4月、2012年6月作出的决定均为行政处罚决定 C、2009年7月工商局的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时效的规定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选项B:“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撤销变更登记”均不属于行政处罚;(3)选项C.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选项D: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处于持续状态的是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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