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公司出卖一批食品于乙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注明:“食品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后转移”。乙公司于当年5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食品公司出卖一批食品于乙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注明:“食品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后转移”。乙公司于当年5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规定于5月10日将食品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食品,并于5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按照规定,这批食品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选项 A、5月1日 B、5月5日 C、5月10日 D、5月15日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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