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方式是( )。 A.列举式 B.概括式C.排比式 D.混合式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方式是( )。 A.列举式 B.概括式 C.排比式 D.混合式
选项
答案 D
解析 综观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学说理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列举式,即指通过立法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概括式,即指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第三种是混合式,即指在立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内容全部都集中在三个条文上,即第2条的概括规定、 第11条的肯定列举规定和第12条的否定列举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是形式与内容统一的混合式,而且是混合式中最为全面的一种,即“概括式+肯定列举式+否定列举式”是我国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的制度模式。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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