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为仓储费的10%,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开始清理仓库,同年1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大豆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验货入库并向乙公司交付仓单。 同年11月10日,仓储期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未提取;2014年1月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2014年2月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乙公司仍未提取。4月丙公司持乙公司质押的仓单向甲公司提货,在收货验收时发现大豆有霉变情况。 丙公司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正确的分析是( )。
选项 A. 乙公司有权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 B. 乙公司应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 C. 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提出赔偿 D.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质押仓单的行为无效
答案 AD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主要涉及第十一章第三节:仓单的效力相关内容。A选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将仓单质押,故正确;BD选项,首先根据D选项内容和中文资料信息,可知保管人并不知道存货人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存货人有权将仓单转让和质押,但如需转让仓单,需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样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可知该次质押不能成立,既然不能成立,首先不涉及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因为此次质押无效,即大豆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丙公司,所以不涉及乙公司应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而乙公司应当承担的是丙公司的债务责任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担保质押,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C选项,根据前述分析,此次质押无效,所以无权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建议选择答案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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