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为仓储费的10%,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开始清理仓库,同年1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大豆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验货入库并向乙公司交付仓单。同年11月10日,仓储期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未提取;2014年1月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2014年2月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乙公司仍未提取。4月丙公司持乙公司质押的仓单向甲公司提货,在收货验收时发现大豆有霉变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选项 甲公司对纠纷可采取的解决方式是()。 A: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B:向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甲公司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D:向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答案 B
解析 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支付费用的义务;(2)按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3)需要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4)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5)对危险仓储物的告知义务;(6)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根据原文资料可知,乙公司属于存货人,则其义务之一就是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根据规定,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表示正确、选项B、C表述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题中并不涉及该项责任,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 合同争议一旦发生,必须公正及时地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协商、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经济诉讼。根据原文资料“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仓单的效力主要包括:(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2)移转仓储物的效力;(3)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 选项A,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所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将仓单质押,故正确;选项B、D,首先根据选项D内容和原文资料信息,可知保管人并不知道存货人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存货人有权将仓单转让和质押,但如需转让仓单,需经过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同样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可知该次质押不能成立,既然不能成立,首先不涉及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因为此次质押无效,即大豆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丙公司,所以不涉及乙公司应赔偿丙公司大豆霉变的损失,而乙公司应当承担的是丙公司的债务责任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担保质押,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选项C,根据前述分析,此次质押无效,所以无权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故错误。 首先,保管人有权提存仓储物,本题中保管人即甲公司,根据规定,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然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其次,存货人逾期存储,应当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仍不提取,存货人应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费用,故选项B、C正确。选项A,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需交由专门的提存机构依照程序进行提存,而不是自行变卖仓储物,故错误;选项D,存货人逾期存储,且催告后仍不提取的,提存费由存货人承担,即本题中的乙公司承担,而不是甲公司承担,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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