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A、B两家施工企业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一铁路工程的投标,并签订了联合体协议。A企业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A、B两家企业分别与发包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A、B两家企业分别就中标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工程开工后,由于工期紧张,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给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C企业组织施工。B企业将全部工程交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D企业组
织施工;B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并同意D企业组建的工程项目部以B企业名义对外接洽,包括对外签订各类购货合同。
工程结算时,一供货商因D企业拖欠货款将B企业诉至法院。B企业认为自己不应成为被诉主体。
问题:
1.指出发包方和A、B两家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违规之处。
2.指出A、B两家企业分别将工程交给C、D企业组织施工的违规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供货商是否可以起诉8企业?供货商是否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A、B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1)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理由是: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C企业组织施工。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理由是:B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D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供货商可以起诉B企业,也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因为B企业应是承包合同主体,D企业是以B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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