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分别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期紧张,在设计单位仅交付地下室的施工图时,业主要求承包商进场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对设计图纸质量把关的要求。
(一)监理单位为满足业主要求,由项目土建监理工程师向业主直接报送监理规划,其部分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3.监理组织;
4.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
5.因设计图纸不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修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
6.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7.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制度……
(二)由于承包商不具备防水施工技术,故合同约定:地下防水工程可以分包。在承包商尚未确定防水分包单位的情况下,业主代表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自行选择了一家专承防水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承担防水工程施工任务(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确定分包单位进场时间,要求配合施工。
【问题】
1.监理规划是否有不妥之处?为什么?
2.以上合同约定中不妥的做法有哪些?
3.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业主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1.不妥之处有:
(1)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发,试题所给背景材料中是由土建监理工程师直接向业主"报送";
(2)本工程项目是施工阶段监理,监理规划中编写的"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等内容是设计阶段监理应编制的内容,不应该编写在施工阶段监理规划中;
(3)"因设计图纸不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修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不妥,
施工图不全不应影响监理规划的完整编写。
2.不妥之处在于:
(1)业主违背了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中的"公正、独立、自主"和"责
权一致"的原则;
(2)在未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了分包单位;
(3)也未事先与承包单位充分协商,而是确定了分包单位以后才通知承包单位;
(4)在没有正式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就确定分包单位进场作业时间也不妥;
(5)此外,业主也违背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规定,以及关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间与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定。
3.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业主通知后,首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签发该分包意向无效的书面监理通知,尽可能采取措施阻止分包单位进场,避免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意向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若资质审查合格,可与承包商协商,建议承包商与该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签订防水分包合同;若资质审查不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协商,建议由承包商另选合格的防水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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