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2016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井下用原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2016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井下用原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0元。 (2)购进井下挖煤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3500元。 (3)接受洗煤设备维修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元。 (4)销售自产原煤2000吨,职工食堂领用自产原煤50吨,职工宿舍供暖领用自产原煤100吨,向乙煤矿无偿赠送自产原煤10吨,原煤不含增值税单价500元/吨。 已知,原煤增值税税率为13%,资源税适用税率为8%。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选项 4.计算甲煤矿当月应缴纳资源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000+50+10)×500×8%=82400(元) B.(2000+50+100)×500×8%=86000(元) C.(2000+100+10)×500×8%=84400(元) D.(2000+50+100+10)×500×8%=86400(元)
答案 D
解析 【答案】D 【解析】(1)自产原煤用于销售,应当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如用于职工食堂、用于职工宿舍供暖、用于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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