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010年境外 A公司出资 30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 M公司。 A公司、 M公司 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 4月 1日, M...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9年) 2010年境外 A公司出资 30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 M公司。 A公司、 M公司 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 1) 4月 1日, 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以账面未分配利润中的 620万元向 A公司分配股利。 ( 2) 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 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增加 M公司的实收资本, 4月 1日已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 3) 6月 1日, M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 600万元并支付给境内合规中介机构佣金 53万元。 ( 4) 8月 10日, M公司向 A公司支付商标费 10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M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 ,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 1)说明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 ( 2)回答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 ( 3)回答业务( 3)中 M公司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并计算限额。 ( 4)计算业务( 4)中 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 5)说明 M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选项
答案
解析 ( 1)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 2017年 1月 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18年 1月 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a.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c.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d.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 2) M公司从事的业务是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且 A公司将分回的股利用于增加 M公司的实收资本,所以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 620万元。 ( 3)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M公司可以扣除的佣金支出的限额 =600× 5%=30(万元)。 ( 4) 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060÷( 1+6%)× 10%=100(万元)。 ( 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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