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优质费10万元、其他价外费用1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计算本月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10+10)÷1.13×20%+20×2000×0.5÷10000=49.79(万元)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0(万元) 消费税抵扣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 (4)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药酒不缴纳消费税。散装药酒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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