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7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7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 (2)12月购入专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五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12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购进专门研发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购入设备价值超过100万元,所以不能享受该优惠。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7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现改为75%)=200(万元)。 【提示】按照现行政策,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75%=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36.5=163.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4+1=25(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550-200+36.5+195-150+25+22=78.5(万元)。 【提示】按照现行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00-550-300+36.5+195-150+25+22=-21.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提示】该答案不符合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但技术转让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所得为100万元,享受减半征税时不能叠加享受15%税率的优惠,只能选择最优惠的所得减半但使用法定25%税率进行计税。 因此,即便按照2017年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78.5万元,最终的应纳所得税额也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税法2008年以来的一直执行的规定,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税适用25%的税率。 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78.5-50)×15%+50×25%=4.275+12.5=16.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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