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9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9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成本为5100万元。 (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3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12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用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中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理由: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不允许一次性扣除。 (2)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700(万元) (3)纳税调减=500+(700-100-500)×50%=550(万元) (4)研究开发费用纳税调减=300×75%=225(万元) 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00+700)×5‰=43.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80-43.5=36.5(万元) 业务(4)纳税调减=225-36.5=188.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纳税调增=1500-1305=195(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调减150万元。 (7)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照100%加计扣除,因此残疾人工资纳税调减5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纳税调增=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纳税调增=33-32=1(万元); 拨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纳税调增=18-8=10(万元); 业务(8)纳税调增=64+1+10-50=25(万元) (8)税收滞纳金和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9)应纳税所得额=700-550-188.5+195-150+25+22=53.5(万元) (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3.5×15%=8.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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