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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