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7800万元,销售成本为4600万元,...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7800万元,销售成本为4600万元,会计利润为800万元。2018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7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2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16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企业接受财政拨款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财政拨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6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非营利组织向贫困地区的捐款50万元,银行罚息10万元,支付给环境保护局的罚款7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其中包含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1)中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财政拨款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7800×5‰=39(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9=31(万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其他企业管理费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应加计扣除的金额=160×75%=12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31-20=69(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7800×15%=117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因此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3.财政拨款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100万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因此财政拨款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60=40(万元)。 4.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800×12%=96(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银行罚息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支付给环境保护局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可加计扣除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35=15(万元)。 6.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69-40+7-15-100=583(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83×25%=14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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