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为筹集相应资金,决定抵押借款,2011年6月5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规定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时,则房屋、宅基地、汽车...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为筹集相应资金,决定抵押借款,2011年6月5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规定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时,则房屋、宅基地、汽车及50%的企业股票应归李某所有,向李某公司借款150万元。2011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6月10日王某又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向张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7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 1.依据《担保法》知识,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设置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2.李某、张某的抵押权是否生效?请说明理由。若都生效,何者优先? 3.本题中抵押合同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设置不合理。 理由: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査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 (1)李某、张某的抵押权都成立。 理由:李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都是与王某签订,即有合同双方,在他们真实正确的意愿表示下,自愿订立的合同。 (2)抵押合同成立,则李某优先于张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中,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的规定不正确。 理由:抵押合同中禁止流抵押,即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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