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该地...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1月31日才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选项 A、2015年6月30日之前 B、2015年7月31日之前 C、2015年8月31日之前 D、2016年7月30日之前
答案 B
解析 因为是约定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所以2014.6.30不支付房租,那么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从2014.6.30到2015.6.3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题目中,法定事由持续期间是12.1-1.31,为期2个月,但只有1月1日至1月31日“1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所以最终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是截至2015年7月31日。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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