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马某家盗窃了3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讯问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绑架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2 000元的事实。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有,构成何罪? (3)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2)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丁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并未被绑架,甲和丙是以此敲诈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绑架罪,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3)甲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是主犯;②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③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敲诈勒索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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