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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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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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准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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