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性支出的比例约为( )。 A. 68.6% B. 51.7% C. 76.1% D.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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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州市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性支出的比例约为( )。 A. 68.6% B. 51.7% C. 76.1% D. 57.2%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比重的计算,2010年抚州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性支出分别为14445和7474,所以比重为7474/14445≈51.7%,因此答案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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