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甲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我公司欲以低价处理混凝搅拌机,每台售价5万元,有意购买者三日内到我公司付款即可提货。”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于2...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7年8月1日,甲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我公司欲以低价处理混凝搅拌机,每台售价5万元,有意购买者三日内到我公司付款即可提货。”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于2007年8月3日携带现金支票到甲公司提货。但被告知:“车已售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B、该广告属于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该广告属于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该广告属于要约,但甲公司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2017年教材P123页,《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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