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A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承接平安大厦工程施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基坑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B建筑公司。就双方的相关责任划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背景 A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承接平安大厦工程施工,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将基坑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B建筑公司。就双方的相关责任划分,分包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B公司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自行确定如何布置并修改;B公司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基坑深12m,B公司编制了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包括A公司总工程师和业内其他专家共6人组成专家组,对基坑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了论证,然后报监理审批后实施。事件二:基坑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止水帷幕+灌注桩+预应力锚杆”支护体系,基坑开挖及支护过程顺利,但在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侧壁坍塌事故,所幸事故发生在夜间,未造成人员死亡,仅轻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多达1600万元。事件三: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基坑支护体系施工过程质量均合格。在基坑基本施工完毕,坑内出土马道最终收土时,用小型长臂挖掘机靠近坑边作业,基坑边局部承载力过大导致围护桩位移过大而坍塌。 问题 (1)指出分包合同中关于责任约定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给出正确做法。 (3)事件二中事故属于什么等级?该等级事故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4)事件三中,造成基坑边坡或支护事故的原因还可能有哪些(最少列出三项)?
选项
答案
解析 (1)分包合同中责任约定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处一:由B公司自行确定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及修改。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活动的,应当先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妥之处二:B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即B公司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妥之处三:B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理由:“应由总包单位即A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处一:B公司组织专家论证。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即A公司组织)。不妥之处二:A公司总工程师作为专家组一员。正确做法:专家组成员不应包含项目相关方人员。不妥之处三:B公司报方案给监理审批。正确做法:应由总承包单位即A公司报监理审批。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事件二中事故属“较大事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较大事故:1)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事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事件三中,除背景给定的“基坑边局部承载力过大”外,造成基坑边坡或支护事故的原因还可能有:1)支护设计不合理;2)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3)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4)边坡锚杆尝试不够或预应力张力不到位;5)锚杆孔内水泥灌浆不饱满;6)边坡监测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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