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5 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背景 某5 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 月1 日和12 月25 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1)工程变更发生后7d 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 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 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 后报告自动生效。1承包人在5 月6 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 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 项;相应地,有2 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 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 项,超过10% 的1 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 月14 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 月20 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 月25 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2.问题(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哪一类?(2)合同中所述变更价款的程序规定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3)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规定,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相应单价?
选项
答案
解析 (1)从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本例合同属于可调价格合同。(2)变更合同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改正如下:第1 条,“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 内”,应改为“变更发生后的14d 内”;第2 条,“若工程变更发生后的7d 内”,应改为“若变更发生后的14d 内”;第3 条,“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 内应对此予以确认”,应改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 内审批完毕”。(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认: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作量或减少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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