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5.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背景 某市大学城园区新建音乐学院教学楼,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厅层高5.4m,双向跨度19.8m,设计采用现浇混凝土井字梁。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模架支撑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签字,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支撑高度超过5m,需进行专家论证。事件二: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成立以企业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还聘请了外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共计7 人组成专家组,对模架方式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事件三:在演播大厅屋盖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因西侧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发生局部坍塌,使东侧刚浇筑的混凝土顺斜面向西侧流淌,致使整个楼层模架全部失稳而相继倒塌。整个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9 人,轻伤14 人,直接经济损失129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向相关部门上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问题(1)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该方案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为什么?(2)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3)事件三中,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应为什么类型事故?并给出此类事故的判定标准。(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 (1)监理工程师的说法不正确;理由:搭设高度8m 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本方案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理由: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本工程跨度19.8m,故此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一:本单位总工程师,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不妥之二:专家组提出口头论证意见后离开,论证会结束;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3)本案例中所发生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应为较大质量事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1)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2)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的技术分析报告;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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