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彩霞公司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一辆,50台彩电(每台3000元)。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彩电寄存在彩霞...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彩霞公司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一辆,50台彩电(每台3000元)。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彩电寄存在彩霞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彩霞公司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将林肯轿车开走,此时彩虹公司的仓库里还剩下30台彩电,但彩霞公司并未提走这30台彩电。 一个星期后,彩虹公司又与飞马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彩霞公司已经提走的林肯轿车,以及仓库中的30台彩电出售,因为飞马公司出价更高。双方谈判时彩虹公司隐瞒了此前与彩霞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向飞马公司出示了林肯轿车的所有权证书等材料。飞马公司深信不疑,合同成立后的第二天即交付了所有价款,并同时派人搬走了30台彩电。第三天,双方来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彩霞公司发现后,派人来到飞马公司,以其签订合同在先、所有货物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归还30台彩电,并将林肯车登记在彩霞公司名义下。飞马公司称自己才是林肯轿车和30台彩电的所有权人,自己有该车的所有权证。双方争执不下。问: (1)谁最终拥有林肯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2)如何确定50台彩电的所有权?为什么? (3)彩霞公司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飞马公司最终拥有林肯轿车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辆虽属动产,但因价值较大,故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对于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的合同,飞马公司并不知情,系善意,且轿车不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因此,彩霞公司不能以它与彩虹公司的协议对抗飞马公司,主张物权已经变动,更不能要求该车变更登记在其名义下。反而,飞马公司的物权经过登记,已经发生效力,它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彩霞公司返还林肯轿车。 (2)存在彩霞公司的20台彩电的所有权归彩霞公司,另外30台彩电归飞马公司。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彩霞公司可以根据简易交付规则取得20台彩电的所有权。同时,另外30台彩电已经现实交付给飞马公司,故飞马公司对这30台彩电享有所有权。 (3)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故为有效合合同。而由于彩虹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使得彩霞公司没有取得林肯轿车和另外30台彩电的所有权,故彩霞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彩虹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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