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给其好友丙送去奔马雕塑品作为丙的生日礼物,甲要求乙制作该雕塑品并将该礼物加工完毕后送给丙。乙按期制作完雕塑品后,委托丁将雕塑品送给丙。不料丁送雕塑品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欲给其好友丙送去奔马雕塑品作为丙的生日礼物,甲要求乙制作该雕塑品并将该礼物加工完毕后送给丙。乙按期制作完雕塑品后,委托丁将雕塑品送给丙。不料丁送雕塑品的途中,不慎掉入一施工队在路旁挖掘的地下坑道,导致丁严重跌伤,雕塑品也摔成碎片。丙因没有按期收到雕塑品,于是要求乙重作雕塑品,而甲也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声称,该雕塑品的毁坏完全是由于丁的原因所致,因此应当由丁承担责任,自己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丁声称,自己掉入坑中完全是由于施工队的原因所致,因此要求雕塑品毁坏的责任应当由施工队承担,并要求施工队赔偿因跌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 问:(1)该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施工队是否应当对丁严重跌伤负责,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与乙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②甲与乙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其中,丙属于受益人。③乙与丁之间形成委托关系。④丁与施工队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丁是受害人,施工队是侵权人。⑤施工队与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施工队是侵权人,乙是受害人。 (2)施工队应当为丁的严重跌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性质上看,该责任属于地下施工致害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施工队只要在地下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丁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施工队是否有过错。 (3)首先,施工队应当承担丁因严重跌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同时,虽然施工队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甲或者乙承担合同责任,但施工队因过错导致雕塑品毁坏,因此应当向被代理人乙承担雕塑品损坏的侵权责任.其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也有权要求乙重作雕塑品,乙不能同时满足甲和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只能重作.因为在债权人甲和受益人(第三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应当首先满足第三人的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所以,乙只能重作雕塑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乙、丁之间对于委托事项未约定报酬事宜,因此该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在无偿合同项下,只有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标的物损坏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雕塑品的损坏系丁跌至坑中所致,由于标的物尚未交付,毁损、灭失的风险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承揽人乙属于雕塑品的所有人.雕塑品的损坏系施工队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丁不承担雕塑品损害的责任,且雕塑品损坏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由承揽人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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