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条法律是关于商标定义以及构成要素的规定。 (2)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可视性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明确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的范围为可视性商标。排除了嗅觉商标、听觉商标、单色商标。 (4)商标的注册条件:第一,实质条件,实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主要表现为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性以及商标只能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消极条件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条款。第二,程序条件,包括申请人(自然入、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文件、初步审定与公告、异议、复审以及核准注册。 (5)后果: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便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是否依法注册为商标还必须具备注册商标的程序条件以及消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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