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真题)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真题)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
选项
答案
解析 (1)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其后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至20世纪20年代,相继有2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相关条约。 (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3)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了外国领事官员可以参与会审的专门的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这一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4)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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