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简答
选项 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依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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