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A.1:1 B.1:2 C.2:1 D.1:3 E.3:1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
选项 A.1:1 B.1:2 C.2:1 D.1:3 E.3:1
答案 C
解析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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