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工程的采用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中规定:
(1)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一级总承包企业,且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2)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每月工程款在下月末支付;工期不得超过1 2个月,提前竣工奖为30万元/月,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承包商C准备参与该工程的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成本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60%。
预计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涨价10%的概率为0.3,涨价5%的概率为0.5,不涨价的概率为0.2。
假定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相等,月利率按1%计算。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有哪些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招标文件规定“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吗?说明理由。
3.按预计发生的总成本计算,若希望中标后能实现3%的期望利润,不含税报价应为多少?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为多少?
4.若承包商C以1100万元的报价中标,合同工期为11个月,合同工期内不考虑物价变化,承包商C工程款的现值为多少?
5.若承包商C每月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可使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底需额外增加费用4万元,合同工期内不考虑物价变化,则承包商C工程款的现值为多少?承包商C是否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1.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本案例要求获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仅与联合体牵头人签订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开标时间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即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
3.预计材料费= 1000*60%=600(万元);
材料费的期望值= 600*[(1+10%)*0.3+(1+5%)*0.5+0. 2] =633. 00(万元);
实现3%的期望利润的不含税报价= (1000 -600 +633)*(1+3%)=1063. 99(万元);
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 1063. 99-1000)/1000=6.399%。
4.每月承包商C应得的工程款= 1100/11=100(万元);
工程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3 -4 -1所示。
承包商C工程款的现值= 100*(P/A,1%,1 1)(P/F,1%,1)= 1026. 50(万元)
5.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应得的工程款=1100/(11 -1) =110(万元);
工程款结算与提前竣工奖的现金流量图如图3 -4 -2所示。
承包商C工程款的现值= 110*(P/A,1%,10)(P/F,1%,1)+30*(P/F,1%,11)-4*(P/A,1%,1 0)= 1020. 53(万元)
由于1020.53万元<1026. 50万元,所以承包商C不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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