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矿业公司为了解决野外一线职工的住房问题,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拟建4栋住宅楼。考虑到工期因素,矿业公司申请以邀请招标形式确定上述工程施工单位,该申请已获得省建设厅及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批准。20 1 2年3月,矿业公司在与某建设公司等单位协商并按邀请招标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建设公司为矿业公司住宅楼工程的中标单位。
建设公司在中标后为工程施工做了准备,组织调集了相关建筑施工机械及各工种的工程技术人员。矿业公司一直未与建设公司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未作出停建或缓建的通知。20 1 2年1 0月,矿业公司改变了4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增加了建筑的面积,重新办理了项目审批手续,并又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申请招标。建设公司认为矿业公司就同一工程进行二次重复招标,已无履约诚意,故请求法院判令矿业公司赔偿施工人员闲置费用和机械台班停滞费用。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2.招标人擅自毁标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1.(1)招标投标活动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方式。从整个程序角度,投标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行为;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中的承诺行为。因此,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合同行为中的承诺。
(2)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的承诺阶段,《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管中标人是否收到,中标通知书都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其具体表现:
①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发生了承诺的效力,即合同已经成立。任何一方的毁标行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招标人矿业公司在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毁标,应承担对已成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应是赔偿投标人建设公司因矿业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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