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省高架桥梁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1:3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3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3月22日下午17: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3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所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所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认定该路桥总公司通过资格预审。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单位报价,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于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事件1到事件7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间段内完成这些工作。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事件1~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1拒绝该外地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3月2日(星期二)开始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的规定,最早停售日期应是3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故3月8日上午应该继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单位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有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又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且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合同内容--价格条款作了实质性修改,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③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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