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行政监督部门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共7人,其中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各1人: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招标人代表指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2)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研究讨论了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评分标准中业绩分值作了调整;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评审时,发现投标人A投标文件某项内容含义不明确,要求其进行了口头说明;
(4)投标人B的技术标不满足要求的技术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B的技术标按零分计算;.
(5)评标结果出来后,评标委员会某成员提出自己打分有误,要求修改个人打分,未获准许;
(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签字。
问题:
指出上述评标程序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①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成员的人数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②评标委员会调整评分标准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应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整。
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A对投标文件不明确之处进行口头说明不妥。
理由: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B的技术标按零分计算不妥。
理由:不符技术标准构成,为重大偏差,应按废标处理。
⑤评标报告只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签字不妥。
理由: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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