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某村土地开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采购相关事项为:建设总面积30公顷,新增耕地25公顷;采购用途为土地开发项目,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为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25公顷,项目区需修建灌溉渠道、农桥、水闸、河堤等设施,达到旱能灌、涝能排;需整理农田道路,实现交通、林网、方田体系方便协调。招标公告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日响应招标人的供应商仅有一个,未能达到法定要求,使招标失败;遂又发布招标信息,对该工程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有五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后审。经过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在资格后审过程中,有一名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设置的条件,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投标人说明了情况,并允许其答辩,但记录了相关情况。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 5天,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政府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2.政府采购的方式除了公开招标还包括哪些?
3.该项目招标过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为什么?
1.《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类别、采购形式、采购地域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的范围作了界定。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公告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6)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他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除以上5种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方式。
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 5天,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不合理。
(2)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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