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张某的胁迫下签署了一份将自己房屋卖给张某的合同,该合同行为属于()。A:无效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C:合法民事行为 D: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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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某在张某的胁迫下签署了一份将自己房屋卖给张某的合同,该合同行为属于()。
选项 A:无效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C:合法民事行为 D:可撤销民事行为
答案 D
解析 民事行为的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但欠缺某些有效要件,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法律行为溯及自始的归于无效。《民法通则》第59条将民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规定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合同法》第54条将合同可撤销的原因规定为: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但一经撤销,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则溯及既往的自始无效。题中,李某是在张某的胁迫下签署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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