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的时间及内容安排如下:(1) 2012年1 2月11日(星期一)发布招标...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的时间及内容安排如下: (1) 2012年1 2月11日(星期一)发布招标公告,并规定1 2月12~1 7日发售招标文件; (2)2012年1 2月1 8日下午16: 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3)2012年12月1 9日上午9:00组织现场考察; (4)2012年1 2月1 9日下午16: 00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5)2012年1 2月30日下午15: 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6)2012年1 2月3 1日下午16: 00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2013年1月1日上午9:00~11: 00投标预备会议,说明投标注意事项; (8)2013年1月1日上午11: 00,招标人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同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2013年1月1日上午8:00~12: 00,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代表组建5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 (10)2013年1月1日下午13: 30开标; (11) 2013年1月1日下午13: 30~2日下午17: 30,评标委员会评标; (12)2013年1月8~10日,定标; (13)2013年1月1 1日19: 00,发出中标通知书; (14)2013年1月12~13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一份调减中标价格的补充协议; (15)2013年1月1 9日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题】 1.指出该招标过程中安排的时间、程序及内容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施工招标程序应怎样安排?
选项
答案
解析 1.招标人组织本次招标的时间、程序及内容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规定12月12~17日发售招标文件。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例中,201 2年1 2月1 1日为星期二,1 2月1 5、1 6日是星期六、星期日,为法定休息日,不包括在发售时间内,发售时间只有4个工作日,不满足不少于5日的规定。 (2)不妥之处:规定1 2月1 8日16: 00为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理由: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目的在于对编写投标文件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如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设计图纸、施工环境等以及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该步骤应安排在现场踏勘之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之前进行,以便招标人统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本案例中,现场踏勘的时间是20 1 2年1 2月1 9日,而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为1 2月1 8日16: 00,不符合招标组织基本程序。 (3)不妥之处:规定1 2月30日15: 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案例中,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 1 2年1 2月3 1日16: 00起算,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是1 2月30日15: 00明显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4)不妥之处: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间隔不足1 5天。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 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案例中,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时间为201 2年1 2月1 9日1 6:00,投标截止的时间为201 2年1 2月3 1日16: 00,两者之间时间间隔不足1 5天。 (5)不妥之处:规定201 3年1月1日上午9:00~11: 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说明投标注意事项。 理由: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的一种方式,应安排在现场踏勘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书面通知之前。本案例中,发出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时间为201 2年1 2月1 9日16: 00,而预备会的时间是201 3年1月1日9:00~11: 00,不符合招标组织的基本程序。 (6)不妥之处:201 3年1月1日招标人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同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理由:①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无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②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审查原件也是评标委员会的的职权,招标人不能越权参与;③资格后审,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其进行的时间应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开标之后。本案例中,由招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评标人的相关资格,而且时间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开标之前,不符合招标的基本组织程序。 (7)不妥之处:20 1 3年1月1日8:00~12: 00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代表组建5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成员人数是5人,只有3名专家,不足成员总数的2/3。 (8)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本案例中,开标时间是20 1 3年1月1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1 2年12月3 1日,两者时间相差一天不符合法律规定。 (9)不妥之处:20 1 2年1月12~13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一份调减中标价格的补充协议。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例中,调减中标价格属于改变合同实质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10)不妥之处:201 3年1月19日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例中,20 1 3年1月12~13日签订施工合同,201 3年1月1 9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超过合同签订后5天的时间限制。 2.本案例中,该工程建设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因此其施工招标程序具体如下: (1)编制、发布招标公告。 (2)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发售招标文件,注意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排除法定节假日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的问题进行澄清与修改。 (6)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通知。 (7)设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设定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注意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发售招标文件时间间隔应该超过20天;与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的时间间隔应该超过15天。 (8)组建评标委员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9)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0)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注意评标工作包括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1)公示评标结果。 (12)定标。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合同签订,注意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5)提交履约保证金。 (16)返还投标保证金,注意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17)编写招标情况报告,注意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有:①招标范围;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⑤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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