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高校的体育馆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该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上海市某高校的体育馆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该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有5天时间。为防止各投标人在开标后投诉,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提交书面承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不会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开标后,甲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其没能中标,于是甲投标人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在本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 高校招标人的观点:体育馆建设项目实施周期非常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没有问题。甲投标人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其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甲投标人了。甲投诉人的观点: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 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 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问题】 1.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如不正确,给出正确做法。 2.甲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1)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问题。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条规定的15日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 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时间违反了该条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 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本案例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之间的时间间隔,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2)正确的做法: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 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 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2.(1)甲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成立。 (2)理由:本案例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1)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 (2)理由: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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