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准备建设一个大型发电站,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估计工程总造价为25亿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市准备建设一个大型发电站,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估计工程总造价为25亿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先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该市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调整为20亿元。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此后项目法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问题】 1.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该项目法人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为什么? 3.本案中该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建筑业企业资质共分几大序列?各有多少个类别?为什么施工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才能承揽相应业务?
选项
答案
解析 1.(1)该工程建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理由:《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而该案例中飞机场建设项目属于大型建设项目,且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另外,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订立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属于无效合同。 2.(1)该项目法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理由:本案例中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项目法人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发包人应当对订立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施工企业的相应损失。 3.(1)该市人民法院并不享有管辖权。 (2)理由: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本案中虽然主合同无效,但有关仲裁协议的约定还是合法有效的,在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应由该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所以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4.(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三种,分别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 2类,专业工程施工承包资质60类,劳务分包1 3类。 (2)《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工程施工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才能承揽相应业务,否则属于违法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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