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01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甲实施增资决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 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甲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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