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准备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决定由张某负责公司的设立事项。四人拟出资90万,其中张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及价值20万元的知识产权出资;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赵某各出资10万元。赵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有合同,约定由赵某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刘某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刘某享有。 赵某未经刘某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丁。丁对赵某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 赵某. 刘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 赵某. 刘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 若刘某反对赵某. 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 即使刘某反对赵某. 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E. 赵某处分股权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DE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选项A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选项C错误。

相关内容:中国,公民,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四人,公司,决定,事项,价值,30万元,厂房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1001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