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律推理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论述法律推理的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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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1)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在逻辑学上还存在一种叫类比推理的推理方法,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如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就是典型的类推推理。 (2)实质推理。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其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其三,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其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二者的联系:实质推理不排除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的形式推理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从其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来讲,它们的结论属于局部结论而不是整个辩证推理的全面结论。形式推理方法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相互转化的特点,同时,运用这些形式推理的目的与结果是最终要获得符合法律或案件辩证发展规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二者的区别:实质推理是只有当作为推理的两个前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前提不确定)时才有必要适用的一种推理方法,而形式推理恰好是前提确定时以逻辑的方式所进行的表面推理,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其他具体区别参见实质推理的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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