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真题)宋朝“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刑罚是(  )。A.刺配 B.发遣 C.充军 D.流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真题)宋朝“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刑罚是(  )。
选项 A.刺配 B.发遣 C.充军 D.流刑
答案 A
解析 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同畦复合适用于一人身上,使其兼受三刑。宋太祖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为了宽贷死刑,但后来被滥用,而且有没有配役远近的限制,又复活了肉刑,成为滥刑之刑,被后人讥笑为六刑。这是历史的倒退,也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上的体现。该刑罚被元、明、清继承。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该刑罚。可见,选A项。发遣刑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刑重。不选B项。充军刑是宋朝创立的,明朝被广泛适用。所谓充军刑,就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犯发配充军,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不选C项。流刑为北魏创立,系封建五刑之一。不选D项。

相关内容:2010年,真题,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之犯,兼受,三刑,刑罚,发遣,流刑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734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