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辍学去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1][简答题] 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问题2][简答题]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问题3][简答题] 违法主体是谁? [问题4][简答题]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材料中李某不让自己的女儿上学违反了该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3、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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