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县府函﹝2019﹞第22 号 县规建住房局: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县府函﹝2019﹞第22 号 县规建住房局: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荣县城区“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收悉。经2019 年4 月15 日县政府第6 次常务会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报送的《××县城区“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做好征收相关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合法、有序。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下列关于该公文的结构与文种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文种使用正确 B、发文字号表述规范 C、发文机关代字不规范 D、公文受文机关简称规范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公文的基本知识。 A项正确,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本文使用文种正确。 B项错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第7.2.5条:“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 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 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因此,发文字号编排位置有误,且发文顺序号 不应加“第”字。 C项错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中并未对发文机关代字作准确规范的规定。一般认为,“发”用于领导机关的下行文,“函”用于没有隶属关 系的机关或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复”用于领导机关对其所属下级机关请示的批复。然而,通过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尤其是“函”,分析以“国函”与 “国办函”为代字的公文,并非全是作为“公文文种”的“函”,多是批复,兼及通知与命令。因此,本文中 发文机关代字并无不规范之处。 D项正确,受文机关指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本公文中指主送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 定:“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本公文是县 政府给下级单位的批复,“县规建住房局”即特指本县的规建住房局,属于规范化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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