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5年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乙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于2015年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C:乙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 D:乙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三种: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②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③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本题中,双方的归还义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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