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BC
解析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包括新入伙的合伙人和已经退伙的合伙人,但因为是有限责任,适用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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