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劳务的增值...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应交消费税,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
选项 A.66.78万元   B.40.263万元  C.57.059万元 D.41.262万元
答案 C
解析 甲公司应交消费税的计税价格=(38.5+10)(1-15%)=57.06(万元);甲公司应交消费税=57.06*15%=8.559(万元);甲公司收回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38.5+10+8.559=57.059(万元)。 消费税一般是通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然后用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售价的,按同类售价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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